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预付卡是汇元银通(北京)在线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元银通”)发行的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商业预付卡。预付卡面向单位及个人发行,存储介质包括实体卡、电子卡卡号密码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方式。汇元银通目前仅发行不记名卡,预付卡实行限额发行与管理,单张不记名预付卡最高限额1000元。本预付费卡旨在流通和服务于小额游戏文娱市场、直播、电商以及线上商城等行业的多用途预付卡。预付卡购卡人、持卡人及预付卡特约商户均应遵守本章程规定。
本公司发行的一卡通预付卡的单位为人民币元,为匹配互联网小额数字产品的特性,汇元银通发行的预付卡以固定小面值为主,具体为:
(一)实物卡面值:包括但不限于 10元、15元、30元、50元、100元及根据特约商户定制的专属面值卡,上限不超过1000元。
(二)数字卡面值:包括但不限于1元、2元、3元、5元、6.5元、9元、10元、14元、15元、3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和1000元及根据特约商户定制的专门面值卡,上限不超过1000元。
第三条 预付卡可在汇元银通拓展的特约商户进行消费,预付卡不计息、不取现。
本章程所称的“特约商户”是指与汇元银通签订预付卡受理协议,接受预付卡支付的商户。客户可通过网站 www.junka.com, 查询可使用预付卡的特约商户。特约商户发生变化的,以该网站公布的为准。
本章程所称的“客户”,如无特别指明,是指预付卡的购卡人或者持卡人。
第四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购卡人,均可购买预付卡。购买预付卡若需要实名的,需遵守预付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单位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政府部门颁发的能够确认其身份并附有本人照片的身份证件,或者政府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 购卡人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含)人民币以上时,应使用实名,留存实名身份信息。
第六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含)人民币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含)人民币以上时,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
第七条 预付卡账户币种为人民币,持卡人可根据需要对卡片进行激活。不记名卡最高限额1000元。
第八条 不记名卡不可挂失。
第九条 卡片非人为损坏不能正常使用时,持卡人可持卡到销售服务中心办理换卡手续,一年内换卡不收取费用,超过一年按0.5元每卡每次的标准收取工本费,换卡时须收回旧卡;因持卡人保管不善造成卡片损坏不能正常使用时,持卡人可持卡到销售服务中心办理换卡手续,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后,按0.5元每卡每次的标准收取工本费,换卡时须收回旧卡。
第十条 持卡消费后发生退货的,退货金额只能退回原预付卡账户内。预付卡接受退货资金后的卡内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
因预付卡内资金用完卡片被回收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规定的限额等情况,导致退货资金无法退回原预付卡内的,可退回至持卡人提供的汇元银通同类预付卡内。
第十一条预付卡有效期不低于预付卡激活之日起3年,,超过卡面标注或者系统记录的有效期30日内的预付卡,本公司将免费给予退/换卡处理。超过上述时间如客户仍需求退/换卡的,本公司将根据退/换卡面值收取每月的【2】%过期卡管理技术服务费,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收取,以此类推。
第十二条不记名卡不可赎回,发卡机构按照规定终止预付卡业务的,应当向持卡人免费赎回所发行的全部不记名预付卡,赎回不记名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当核实和登记持卡人的身份信息,采用密码验证方式的预付卡还应当核验密码,并保存赎回记录。
第十三条 汇元银通的权利
(一) 汇元银通有权要求购卡人按国家规定提供个人或者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
(二) 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预付卡的,汇元银通有权暂停该预付卡的使用。
(三) 汇元银通为购卡人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汇元银通有单方终止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客户同意。
(四) 汇元银通发现明显的误充值、误发卡或因为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故障发生差错,有权采取措施纠正错误,无须事先征得客户同意,客户应该予以配合。
(五) 汇元银通有权对客户的相关资料及交易行为进行核查,发现相关资料或交易行为中存在问题,或可能会导致不良后果的,有权向客户发出询问,要求客户进一步提供必要的信息或直接对可疑交易作出相应的处理。如客户从事非法交易的,汇元银通有权停止其业务。涉嫌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六) 汇元银通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减少或撤消业务种类,也有权拒绝或取消不符合要求的客户的交易资格,而无须预先通知客户。
(七) 客户同意,汇元银通不对因下述任一情况而发生的服务中断或终止而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1、汇元银通基于单方判断,包含但不限于汇元银通认为客户已经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将中断或终止预付卡的使用。
2、汇元银通在发现客户资料虚假、异常交易或有疑义或有违法嫌疑时,不经通知有权先行中断或终止客户预付卡的使用。
3、系统因下列状况无法正常运作,使客户无法使用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停机维护期间。
(2)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3)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4)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银行方面的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5)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汇元银通中断对客户服务的。
(6)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中断对客户服务的。
(7)其他必须中断服务的情况。
(8)除特别说明外,汇元银通网站及其内容以及汇元银通向客户提供的客户端运行软件(如有)相关的知识产权均属汇元银通所有。汇元银通有权对客户的侵权行为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汇元银通的义务
(一) 汇元银通应当书面或通过网站等提供预付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等。
(二) 汇元银通应当按约定通过有关渠道为持卡人提供服务,主要为预付卡业务网站服务、010--56421380电话服务和营业网点服务。
(三) 汇元银通应依法对购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购买人与汇元银通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 汇元银通有义务确保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保证客户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客户的权利
(一) 客户享有按规定使用预付卡的权利和获得相应服务的权利。
(二) 客户有权知悉预付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三) 客户对预付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汇元银通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十六条 客户的义务
(一)客户应当向汇元银通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预付卡。
(二)客户未妥善保管预付卡,导致预付卡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三)客户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四)客户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或泄露。客户对预付卡、密码、身份信息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预付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五)客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预付卡。客户同意自行承担因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预付卡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汇元银通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客户承诺自己在使用预付卡时实施的所有行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对于任何法律后果的发生,客户将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客户不得利用预付卡从事非法或不正当的交易。客户从事非法活动或不正当交易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客户独立承担。
上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
2、冒用他人名义使用预付卡。
3、从事任何不法交易行为,如洗钱等行为。
4、利用预付卡进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虚假交易。
5、从事任何可能侵害汇元银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之行为。
6、其他汇元银通有正当理由认为不适当之行为。
(七)鉴于某些特约商户可能对预付卡的使用做出一些附加规定,持卡人在消费前应当了解核实卡片在特约商户的使用规定,如因客户理解错误造成的损失,由客户独立承担。
(八)客户在特约商户使用预付卡时,应该仔细核对消费支付凭证。因顾客未核对消费支付凭证而引起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一) 任何一方违反规定的内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法律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二) 任何一方违反规定的内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受损害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一方没有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违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汇元银通制定、修改和解释。汇元银通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将提前30日通过营业网点、预付卡业务网站等途径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即时生效。
第十九条 如果不同意汇元银通对本章程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客户有权停止使用汇元银通提供的服务。如果客户继续使用汇元银通提供的服务,则视为其接受汇元银通对本章程相关条款的修改。
第二十条 如果本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客户在购买和使用预付卡前,确认已经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阅读,双方对章程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章程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了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章程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四条 履行本章程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为汇元银通的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三十日生效。